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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2020年度公开招聘公告

2020-07-08 18:50 分享到: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经海关总署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标法中心)现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2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简介
标法中心是海关总署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能包括: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授权,承担世界贸易组织(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中国国家通报咨询中心的工作;承担TBT协定、SPS协定、《政府采购协定》(GPA协定)、《贸易便利化协定》、《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谅解》等WTO协定和规则的研究及相关国际组织标准/指南的跟踪研究与评议工作;受海关总署委托承担海关合作信息交换联络点工作、承担海关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宏观发展战略研究、承担各贸易伙伴与国际贸易货物相关的监管政策法规、技术性贸易措施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法规跟踪研究;协助海关总署开展相关产品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工作;组织开展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企业的影响调查;组织开展专门产业方向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建设;承担有关海关技术规范、规则的报批审核等工作;参与贸易便利化、自贸区以及市场准入等双边和多边谈判。
二、招聘岗位、人数、招聘对象及应具备的条件
(一)SPS通报与评议岗位,招聘1人,招聘对象为京外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岗位应具备的条件详见招聘简章。
(二)商品检验技术法规研究岗位,招聘1人,招聘对象为京内户籍社会在职人员,招聘岗位应具备的条件详见招聘简章。
三、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协作精神和开拓创新精神;
3. 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学历学位及工作技能;
4. 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 应聘应届毕业生招聘岗位须为2020年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不含定向、委培人员),京外生源,符合北京市落户等相关要求,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其中,京外生源指入学前为非北京市常住户口的考生;
6. 应聘社会招聘岗位须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普通高校毕业,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7. 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曾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曾被开除党籍、公职;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曾有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在国家法定考试、各级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聘用后构成回避关系;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
四、招聘程序
  (一)信息公告。
通过人社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政务公开-人事信息-公开招聘”专栏发布招聘公告及招聘简章(详见附件)。
(二)报名。
1. 报名材料:
本次招聘报名采取电子邮件方式。即日起,请报考人员下载并填写报名表(详见附件),将报名表电子版及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指定邮箱:bfzx_zhaopin@163.com 。邮件主题格式为“报名岗位+姓名+毕业院校+专业+学历”。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身份证复印件(需复印正反面);
(2)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3)在校成绩单(应届生提供);
(4)外语水平证书或成绩报告单;
(5)学历及学位证书(暂未取得相关证书的应聘者可先提供“学籍在线验证报告”等);
(6)本人免冠2寸蓝底彩色电子照片。
2. 报名要求:
(1)报名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予以处理,并解除本人日后可能受聘之职。
(2)有海外留学经历的,须注明留学性质(公派、自费),并提供我国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信息及留学期间的出入境记录等相关书面材料。
3. 报名时间:
报名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20日24时,以电子邮件送达时间为准。
(三)资格审查。
根据招聘条件和岗位要求,对报考人员的基本信息、报考资格等进行审查,岗位报名及通过资格审查人数少于3名,该岗位取消招聘。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名单将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开招聘”专栏进行发布。
(四)组织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资格审查通过的报考人员统一参加笔试,笔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根据各岗位招聘人数要求和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 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进入面试人员不足规定比例人数的,按照实际人数进行面试。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将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开招聘”专栏进行发布。笔试、面试相关安排将通过海关总署网站“公开招聘”专栏另行通知。
(五)考察和体检。
  1. 根据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 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未进入考察的人员不再通知。
2. 对考察人选的现实表现和档案进行考察。
3. 考察合格的人选进入体检环节,在我单位指定机构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4. 拟聘人员考察、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应聘的,将视情况研究决定是否递补或取消相关岗位招聘计划。
(六)公示和聘用。
  根据考试、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名单将通过人社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和海关总署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我中心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五、待遇
  聘用人员为海关总署直属事业单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相关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有关要求
(一)每人限报考1个岗位。
(二)报考人员须认真如实填写个人信息。未认真填写或仔细检查,造成信息不全、有误的,由报考人员承担责任。通过初审后,报名信息将不得修改。 
(三)报考人员要在报名表中注明常用的通讯方式,并且保持畅通。报名后,请及时关注招聘单位网站,查看个人的审核状态及考试安排等相关信息。后续未进入下一环节的报考人员,将不再单独告知。
(四)报考人员在参加招聘过程中,如果确定退出或被其他单位录用的,要及时与我单位沟通,以免影响招聘工作的开展。
(五)本次所公布岗位的学历要求为报考人员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即将获得的最高学历进行报考);专业名称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专业要求原则上可包括相关专业,具体由招聘单位根据岗位工作特点审核确定。
  (六)凡是在招聘过程中,报考人员存在弄虚作假、舞弊、隐瞒事实或有其他妨碍招聘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取消其报考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社区;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联系方式
(一)招聘咨询电话:010-57954610;
(二)监督举报电话:010—57954670;
(三)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20号院3号楼,海关总署标法中心,邮政编码:100013。
  
 
 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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